第九章 复杂气象条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第一节 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
第二百六十四条 复杂气象条件是指雷雨、结冰、颠簸、风切变、低能见度等影响飞行安全的恶劣天气。遇有复杂气象条件时,管制员应当了解本管制区内的天气情况和演变趋势,及时通知在本管制区内运行的航空器。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机场管制塔台管制员应当利用目视和塔台的仪表观察机场的天气变化,当认为其与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有差异时,应当及时通知气象部门。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先通知航空器,但应当说明是塔台观察到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管制员接到航空器报告的恶劣气象情报时,应当及时通报气象部门和本区内运行的航空器。
第二百六十七条 管制员接到本区内飞行的航空器报告有复杂和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地向航空器提供所掌握的气象情报,提供无恶劣天气的机场、航路和高度,开放有关的导航设备,协助其避开恶劣天气、返航或飞往备降机场。
第二百六十八条 管制员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航空器报告下列气象情报:
(一)现在位置的飞行气象条件;
(二)沿航线的飞行气象条件;
(三)某点与某点之间的气象条件。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有雷雨活动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天气预报、实况和雷达观测等资料,掌握雷雨的性质、范围、发展趋势等;
(二)使用雷达掌握航空器位置;
(三)将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雷雨情报,及时通报有关的其他航空器;
(四)了解着陆机场、备降机场和航路天气情况;
(五)航空器驾驶员决定绕飞雷雨时,要及时提供雷雨情报和绕飞建议,申请绕飞空域,调配其他航空器避让。
第二百七十条 当航线上有结冰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天气预报和航空器驾驶员的报告了解结冰的高度、范围和强度;
(二)向航空器驾驶员了解航空器结冰情况和脱离结冰区的意图,提供空中交通情报、有关天气情报和建议;
(三)及时开放有关通信导航设备,使用雷达掌握航空器位置;
(四)调配有关航空器避让。
第二节 地空通信联络失效
第二百七十一条 当不能与在管制区内飞行的航空器保持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络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按本节规定采取措施。
第二百七十二条 对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如果管制员不能判明航空器是否收到管制指令时,既要考虑航空器可能按照失去通信联络前所使用的高度层和预计时间飞往着陆机场,又要考虑可能改航去备降机场。
第二百七十三条 当与航空器失去通信联络时,管制员除查明原因外,应当迅速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过有关管制室以及空中其他航空器的通信波道,设法与该航空器建立联络;
(二)使用当地可利用的通信波道连续不断地发出空中交通情报和气象情报;
(三)开放有关导航设备,使用雷达掌握航空器位置,通知航空器改变航向或者改变应答机编码,以判明其是否收到指令,然后采取措施;
(四)调配空中有关航空器避让;
(五)通知有关机场作好备降准备;
(六)机场管制塔台与进离场航空器不能建立联络时,应当使用辅助联络的符号和信号。
第二百七十四条 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需去备降机场时,在确实判明航空器可以收到管制指令的情况下,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航空器在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指示航空器仍保持在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可在航线上任一点改航去备降机场;
(二)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应当指示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至预定着陆机场的导航设备上空,经导航设备上空改航去备降机场;
(三)航空器改航去备降机场并改变航向后,如果原高度层符合高度层配备规定,应当指示其保持在原规定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低于最低安全高度,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不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层配备,应当指示其下降300米 (原高度层在6600米(含)以上,12000米以下时,则应当指示其下降600米)飞行,如果下降后的高度可能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时,则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飞行;
(四)通知备降机场管制单位作好准备,并向航空器提供飞往该机场所需的飞行情报。
第二百七十五条 航空器在航路上失去通信联络时,区域管制员应当将有关失去无线电联络的情报发给航路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目的地机场所在地区的区域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进入着陆机场区域前15分钟不断地发出着陆条件,指示航空器在已占用的高度层上飞向着陆机场导航台,并且通知进近管制室和机场管制塔台。进近和塔台管制室应当不断重复发出进近与着陆条件,直至航空器着陆为止。
第二百七十六条 管制员应当在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预计到达着陆机场导航台上空前10分钟,将等待空域内该航空器占用的高度层空出,禁止其他航空器穿越。在该航空器预计到达导航台上空的时间后30分钟内,禁止其他航空器在等待空域内下降。
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时间段内着陆。
按照实际起飞时刻计算的到达时刻,即为航空器优先着陆下降高度的开始时间。
第二百七十七条 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已经着陆,或者已经恢复联络,或者航空器预计飞越导航台上空30分钟内发现航空器的,可恢复其他航空器的活动,并立即通知有关管制室。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因磁暴影响失去地空通信联络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知有关管制室使用各种波道,特别是甚高频,设法与航空器联络;
(二)使用雷达监视航空器飞行;
(三)通知航空器使用甚高频与同航路或者邻近的航空器沟通联络,相互通报情况,并严格保持规定的高度层飞行;
(四)暂时停止航空器起飞;
(五)建议飞越的航空器在本机场或者就近机场着陆。
第三节 无线电罗盘失效
第二百七十九条 管制员接到航空器报告无线电罗盘失效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无线电罗盘失效的情况和原因;
(二)利用雷达监视和引导航空器飞行;
(三)航空器在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应当指挥其继续保持在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按照航空器驾驶员的决定,协助该航空器继续飞行或者在就近机场着陆。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航空器驾驶员的要求调配航空器转为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四)离场航空器尚未飞出进近管制区时,可建议该航空器返航着陆;
(五)着陆机场的天气符合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条件,而该机场又无精密进近雷达或者仪表着陆系统时,管制员应当提供天气较好且灯光、无线电助航设施较完善的备降机场,供航空器驾驶员选择。
第四节 发动机失效
第二百八十条 在起飞过程中,驾驶员报告发动机失效时,管制员应当及时调配其他有关航空器避让,立即通知有关保障单位做好航空器着陆的援救工作。
第二百八十一条 航路飞行中,驾驶员报告部分发动机失效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了解驾驶员意图;
(二)提供就近机场的资料和有关的飞行情报;
(三)如果航空器不能保持原指定高度继续飞行,及时调配有关航空器避让;
(四)航空器不能保持最低安全高度,又不能飞往就近机场着陆,驾驶员决定选择场地迫降时,应当按照搜寻援救的程序进行工作。
第二百八十二条 发动机部分失效的航空器进近着陆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航空器着陆前,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援救准备工作;
(二)空出该航空器占用的及其以下的高度,禁止其他航空器和与援救无关的车辆在机动区内活动;
(三)允许航空器在有利的高度飞向着陆机场。
第五节 座舱失压
第二百八十三条 接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航空器因增压系统失效紧急下降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航空器当时的位置,迅速通知其他航空器避让,并立即通报有关管制单位;
(二)允许航空器在不低于安全高度的情况下,下降到4000米以下高度飞行;
(三)航空器下降到较低高度层飞行后,了解其续航时间;
(四)按照航空器驾驶员的决定,及时提供航空器继续飞行或者就近机场着陆所需的飞行情报。
第六节 迷航或不明的航空器
第二百八十四条 接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迷航时,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了解航空器的续航能力,根据该航空器发出的所有位置报告,推算出航空器的概略位置并采用一切可用手段确定航空器的位置;
(二)开放有关导航设备,使用雷达搜索,向航空器提供引导,指挥其他航空器避让;
(三)根据航空器所处条件,及时发出如下管制指令:
1.当航空器低空飞行时,指令其上升到有利的高度,便于扩大视界和雷达观测;
2.当航空器在山区飞行时,指令其改向平坦地区飞行;
3.当航空器在国境附近时,指令其改向国境内侧飞行,然后采取复航措施;
(四)根据航空器的概略位置,引导航空器飞向导航台或显著地标(铁路、湖泊、江河、城市等)后,通知航空器位置。按照航空器驾驶员飞往着陆机场或者就近机场的决定,通知应飞航向和提供飞行情报;
(五)按照需要将关于该航空器的有关资料以及发给该航空器的指令,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航管制单位。
第二百八十五条 航空器驾驶员采取一切措施后仍不能复航,并决定在发现的机场着陆或者选择场地迫降时,管制员应当尽可能了解迫降情况和地点,并按照搜寻和援救的程序实施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为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或按有关军航管制单位的要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一经发现有不明的航空器在本区域内飞行,应当尽力识别该航空器,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设法与该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二)询问其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关于该航空器的情况,并要求他们帮助与该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三)设法从在该区域内的其它航空器得到情报。
第二百八十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在查清不明航空器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将航空器的情况通知有关军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七节 空中失火
第二百八十八条 接到驾驶员报告航空器空中失火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了解着火部位和驾驶员所采取的措施;
(二)允许航空器下降到最低安全高度,调配其他航空器避让;
(三)航空器驾驶员决定飞往就近机场着陆或者选择场地迫降时,及时提供所需的飞行情报,将迫降地点及时通知搜寻和援救单位;
(四)向失火航空器提供各种便利和优先着陆许可,避免其复飞;
(五)通知有关保障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做好航空器着陆和援救的准备工作。
第八节 空中劫持
第二百八十九条 接到航空器航空器驾驶员报告或者从二次雷达发现航空器被劫持的告警信号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尽可能核实和航空器了解航空器被劫持的情况;
(二)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按反劫机工作程序实施工作;
(三)考虑航空器驾驶员可能采取的机动飞行措施,迅速调配其他航空器避让;
(四)根据当时的情况,迅速提供就近机场供航空器驾驶员选用;
(五)航空器着陆后,指示航空器驾驶员滑到远离候机楼、停机坪、油库的位置;
(六)在全部飞行过程中,使用雷达监视该航空器的动向。
第九节 民用航空器被拦截
第二百九十条 当军航管制单位观察到可能是民用航空器正在飞进或已进入某一空域并要进行拦截时,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在得知此情况后应当尽力识别该航空器并向该航空器提供所需的航行引导,以避免航空器被拦截,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军事单位。
第二百九十一条 当民用航空器被拦截时,其所在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任何可用频率上,包括紧急频率121.5兆赫,与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二)按照有关军航管制单位的要求,将拦截一事通知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
(三)与有关的与拦截航空器保持有双向通信联络的军航管制单位建立联络,并向其提供能够得到的关于被拦截民用航空器的情报;
(四)根据需要,在拦截航空器与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之间或在有关军航管制单位与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之间转达信息;
(五)与有关军航管制单位密切协调,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保障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的安全;
(六)如果该民用航空器是从国际相邻飞行情报区偏航或迷航误入的,应当通知该飞行情报区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二百九十二条 当得知民用航空器在相邻区域正被拦截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被拦截民用航空器所在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其提供有助于识别该民用航空器的情报;
(二)在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与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有关军航管制单位或拦截航空器之间转达信息。
第十节 紧急放油
第二百九十三条 允许具有放油设备飞机起降的机场,应当在机场附近划定放油区并规定在放油区飞行的航线、高度,其有关资料应当以航行通告发布。
第二百九十四条 航空器需要紧急放油时,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收到航空器紧急放油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航空器飞往放油区的航线、高度和放油区的天气状况通告航空器驾驶员。
第二百九十五条 其他航空器与放油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应当符合下列最低间隔标准之一:
(一)在放油航空器飞行高度900米以上通过;
(二)距放油区16千米以上;
(三)在放油航空器放油完毕15分钟后通过。
第二百九十六条 当航空器准备紧急放油时,机场所在地区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在自动终端情报服务系统或地空无线电频率上,每隔3分钟通播一次通告,直到紧急放油完毕后15分钟为止。
紧急放油完毕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及时发出终止通告。
第十一节 搜寻和援救
第二百九十七条 收到航空器紧急、遇险的情况报告或者信号时,管制员应当迅速判明航空器紧急程度、遇险性质,立即按照情况不明、告警、遇险三个阶段的程序提供服务。
(一)情况不明阶段应当采取的措施如下:
1、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与有关管制单位联系;
2、按照航空器失去通信联络的程序工作;
3、采取相应的搜寻措施,设法同该航空器沟通联络。
(二)告警阶段应当采取的措施如下:
1、通知援救单位做好援救准备,并报告值班领导;
2、开放通信、导航、雷达设备进行搜寻;
3、通知有关管制室,开放通信、导航、雷达设备进行搜寻;
4、调配空中有关航空器避让,通知紧急状态的航空器改用备用频道,或者通知其他航空器暂时减少通话或者改用备份频道;
5、当处于紧急状态的航空器尚无迫降危险时,根据航空器的情况,及时提供有利于飞行安全的指示,协助航空器驾驶员处理险情。
(三)遇险阶段应当采取的措施如下:
1、立即报告值班领导,通知有关报告室和管制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通知有关搜寻援救单位;
2、将遇险航空器的推测位置、活动范围或航空器迫降地点通知救援单位;
3、如果航空器在场外迫降时,应当尽可能查明航空器迫降情况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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